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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时间:2012-06-27 15:20:54] [点击:2662] [分类:标准标范]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656 -2006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实现小清河流域水质目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波、沈浩松、史会剑、谢  刚、张亚峰、王秀刚、董  超

本标准于2007年XX月XX日发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控制区划分

根据标准GB 3838-2002和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将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划分为下列两类控制区,实施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标准。

4.2.1重点保护区域:指山东省小清河干流大堤之内的全部区域以及小清河支流与干流交汇口上溯5km的汇水区域。

4.2.2一般保护区域:指除以上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4.2.3流域内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执行4.3.2.3和4.3.2.4的规定。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实施时段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表1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三个时段。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的标准,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表4时段的标准。

4.3.2标准值规定

4.3.2.1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重点保护区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5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13项标准值适当从严。

4.3.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小清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或表4的有关规定。

4.3.2.3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Ⅰ、Ⅱ类水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执行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4GB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4  其他规定

4.4.1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不分行业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以执行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签定的委托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要求。按以上要求仍不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4.4.2排向重点保护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向一般保护区域的,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3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3.2.4和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

4.4.6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5或有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8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监测

5.1  采样点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 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5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现行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总汞

0.005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0.1

4

总铬

0.5

1.5

5

六价铬

0.2

0.5

6

总砷

0.2

0.5

7

总铅

0.5

1.0

8

总镍

1.0

1.0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007年4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执行标准)

 单位:mg/l(pH、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造纸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40

40

造纸

30

30

畜禽养殖业

60

10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200

造纸工业

木浆

100

150

草浆

200

300

其他,

100

1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20

6

石油类

5.0

8.0

7

动植物油

10

15

8

挥发酚

0.5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合成氨工业

60

60

味精工业

60

60

其他排污单位

15

15

12

氟化物

10

10

13

磷酸盐(以P计)

0.5

1.0

14

甲醛

1.0

1.0

表2(续)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5

苯胺类

1.0

1.5

16

硝基苯类

2.0

2.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8

总铜

0.5

0.5

19

总锌

2.0

4.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不得检出

0.1

25

乐果

不得检出

0.2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0.2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0.2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5.0

8.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1计)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6.0

12

非木浆(漂白)

5.0

9.0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0.3

0.6

34

四氯乙烯

0.1

0.2

35

0.1

0.2

36

甲苯

0.1

0.2

37

乙苯

0.4

0.6

38

邻二甲苯

0.4

0.6

39

对二甲苯

0.4

0.6

40

间二甲苯

0.4

0.6

41

氯苯

0.2

0.4

42

邻二氯苯

0.4

0.6

43

对二氯苯

0.4

0.6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45

2,4-二硝基氯苯

<, P class=M, soNormal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0.5

1.0

46

苯酚

0.3

0.4

47

间-甲酚

0.1

0.2

48

2,4-二氯酚

0.6

0.8

49

2,4,6-三氯酚

0.6

0.8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52

丙烯腈

2.0

5.0

53

总硒

0.1

0.2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10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执行标准)

 单位:mg/l(pH、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造纸工业

30

30

畜禽养殖业

30

6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150

造纸工业

木浆

80

120

草浆

150

200

其他

80

100,

其他排污单位

80

100

0

6

石油类

5.0

8.0

7

动植物油

10

15

8

挥发酚

0.5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合成氨工业

25

40

味精工业

25

40

其他排污单位

15

15

12

氟化物

10

10

13

磷酸盐(以P计)

0.5

1.0

14

甲醛

0.8

1.0

15

苯胺类

0.8

1.2

16

硝基苯类

1.5

2.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8

总铜

0.5

0.5

19

总锌

2.0

2.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5.0

6.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1计)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3.0

8.0

非木浆(漂白)

3.0

8.0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表3(续)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31

三氯甲烷

0.3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0.3

0.6

34

四氯乙烯

0.1

0.2

35

0.1

0.2

36

甲苯

0.1

0.2

37

乙苯

0.4

0.6

38

邻二甲苯

0.4

0.6

39

对二甲苯

0.4

0.6

40

间二甲苯

0.4

0.6

41

氯苯

0.2

0.4

42

邻二氯苯

0.4

0.6

43

对二氯苯

0.4

0.6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46

苯酚

0.3

0.3

47

间-甲酚

0.1

0.2

48

2,4-二氯酚

0.6

0.8

49

2,4,6-三氯酚

0.6

0.8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52

丙烯腈

2.0

5.0

53

总硒

0.1

0.2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10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mg/l (pH、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40

50

3

悬浮物(SS)

70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6

石油类

4.0

5.0

7

动植物油

10

10

8

挥发酚

0.3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2

0.5

10

硫化物

0.8

1.0

表4(续)

序号

污 染 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1

氨氮

10

15

12

氟化物

8.0

10

13

磷酸盐(以P计)

0.5

0.5

14

甲醛

0.5

1.0

15

苯胺类

0.5

1.0

16

硝基苯类

1.0

2.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8.0

18

总铜

0.5

0.5

19

总锌

2.0

2.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1.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0

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1计)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3

32

四氯化碳

0.03

0.03

33

三氯乙烯

0.3

0.3

34

四氯乙烯

0.1

0.1

35

0.1

0.1

36

甲苯

0.1

0.1

37

乙苯

0.4

0.4

38

邻二甲苯

0.4

0.4

39

对二甲苯

0.4

0.4

40

间二甲苯

0.4

0.4

41

氯苯

0.2

0.2

42

邻二氯苯

0.4

0.4

43

对二氯苯

0.4

0.4

44

对硝基氯苯

0.5

0.5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0.5

46

苯酚

0.3

0.3

47

间-甲酚

0.1

0.1

48

2,4-二氯酚

0.6

0.6

49

2,4,6-三氯酚

0.6

0.6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2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3

52

丙烯腈

2.0

2.0

53

总硒

0.1

0.1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10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20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7468

冷原子荧光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a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11912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9910

9

苯并(a)芘

高效液相色谱法b

GB/T 13198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 a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12

总α

物理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 a

13

总β

物理法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18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22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T 7486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24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87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26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2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7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29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 a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31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二乙基二硫代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b

GB/T 7474

32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7475-19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表5(续)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33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 11911-89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

34

彩色显影剂

169成色剂法

GB8978-1996附录D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

36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

37

有机磷农药(以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T 13192-1991

38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1991

39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1991

40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1991

4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19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气相色谱法b

GB/T 8972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98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

微库仑法b

GB/T 15959

离子色谱法

HJ/T 83

44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1997

45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1997

46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1997

47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1997

48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

52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HJ/T 74

55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1997

56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1997

57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59

苯酚

气相色谱法

《水质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a

60

间-甲酚

气相色谱法

61

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62

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 72-2001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 72-2001

65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 73-2001

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67

粪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 a

68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898-19

69

总有机碳(TOC)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b

GB/T 13193-1991

a暂采用此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b当测定结果有异议时,该方法为仲裁测定方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注:本标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相关其他行业标准,未包括行业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式中:C 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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